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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发布:2023-03-16 08:48,更新:2024-03-09 09:00

新办会计事务所必须标准:

一、会计事务所开设标准以及同时要求

(一)依据《办法》第七条要求,开设合作经营会计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2名以里的合作伙伴; 

2、有书面形式股东协议; 

3、有会计事务所的名字;

 4、有固定办公场地。

(二)依据《办法》第八条要求,开设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5人以上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职业从业者; 

3、有不得少于rmb30万元注册资金;

4、有公司股东共同制定的规章;

 5、有会计事务所的名字; 

6、有固定办公场地。

(三)依据《办法》第九条要求,会计事务所的合作者或是公司股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中华共和国注会证书书; 

2、在会计事务所职业从业; 

3、变成合作伙伴或是公司股东前3年之内并没有因为从业个人行为遭受行政处分; 

4、有获得注会证书本书近持续5年在会计事务所从业以下审计工作的遭遇,在其中在境内会计事务所的遭遇不得少于3年:

(1)核查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报表审计; 

(2)认证公司资本,出示汇算清缴报告;

 (3)申请办理公司合拼、公司分立、结算事项里的审计工作,出示相关的汇报

 (4)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许多审计工作。

5、变成合作伙伴或是公司股东前1年之内并没有因采用瞒报或递交伪造材料、蒙骗、贿赂等非法途径申请办理开设会计事务所所以被省部级行政机关做出不受理、不予以准许或是撤销会计事务所的决策。

(四)依据《办法》第十条要求,会计事务所理应开设主任会计师。合作经营会计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实行会计事务所事项的合作伙伴出任。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企业法人出任,法人代表由公司股东出任。

(五)依据《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注册会计在成为会计事务所的合作者或是公司股东以前,必须在省部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完从原会计事务所转出来的办理手续。若是为原会计事务所合作伙伴或是公司股东,还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股东协议或是规章办完退伙或者公司股权转让办理手续。 

(六)依据《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会计事务所的名字应当符合我国相关规定。没经允许,会计事务所不得将包括别的会计事务所字号的名字。以实地方法递交申请原材料的,申请办理程序流程如下所示:

(1)申请者获得商事登记机关的企业营业执照。注: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机关的企业营业执照前,请尽快登陆财政会计领域管理网开展字体大小论文查重(开设分所不用论文查重)。会计事务所的名字不得将与已注册的会计事务所同样或是相近的名字。

(2)网上申请与收发文对话框审理申请同时进行。

(3)审核员工进行实质审查(核查正本),派发审理回执表。

(4)立案后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日。

(5)内部结构核查。

(6)签发会计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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